要素 |
规定 |
纳税人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关注的问题:
(1)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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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 |
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按其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征收5%的消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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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额计算 |
应纳消费税=销售额(不含增值税)×5%
关注的问题:
(1)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
(2)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
纳税地点 |
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