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经济关系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关系,是因国际经贸往来亦即货物(商品)、服务、资本和劳动力的跨境流动而形成的经济关系。
  涉外投资和对外贸易是涉外经济关系的主要内容,涉外投资法律制度和对外贸易法律制度也因此构成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的主体部分。
  
第一节 涉外投资法律制度

  一、外商直接投资法律制度
  (一)外商直接投资概述
  外商直接投资,是指外国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包括华侨、港澳台胞以及我国在境外注册的企业)依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使用现汇、实物、技术等,在中国境内以开办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等方式进行的投资,包括外商投资收益的再投资。
  附注: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合营企业按照中外投资者的出资比例来确定投资者的风险、责任和利润分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明确。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亦称契约式合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双方通过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
  3.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亦称外资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但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4.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股份公司”)亦称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股东”)同中国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股东”),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外国股东和中国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且外国股东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法人。
  合资股份公司实际上是合营企业的一种,是按照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组织的合营企业。
  5.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具有以下特点:中外合作勘察开发为专营勘探开发,作为合作者的中方的合作资格为法律法规所特许,不是任何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均可为之;合作勘探开发的区域需经国务院批准;中外合作者之间完全是契约式合作,合作条件、产品分配、风险分担完全由合同约定。
  (三)外商直接投资的投资项目
  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的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加以说明。
  1.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1)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
  (2)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
  (3)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
  (4)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
  (5)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例题·多选题】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规定,下列属于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有( )。
  A.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B.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
  C.技术水平落后的
  D.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根据规定,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投资项目,属于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1.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合营企业不设股东会,其组织机构为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或者说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根据合营企业章程的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董事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组成。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董事由合营各方按照分配的名额委派和撤换。董事任期4年,可以连任。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授权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对外代表合营企业。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长不能召集时,可以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会议;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其决议方式可以根据合营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作出。但涉及合营企业的下列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2)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
  (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4)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2.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合作企业可以申请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申请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
  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除合作企业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作各方对合作企业承担的责任以其出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合作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合作各方依照中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是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董事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是合作企业的权力机构,按照合作企业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名额的分配由中外合作者参照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协商确定。
  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合作各方自行委派或者撤换。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产生办法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主任的,副董事长、副主任由他方担任。董事或者委员的任期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每届最长不得超过3年,但可以连任。
  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或者主任召集并主持。董事长或者主任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指定的副董事长、副主任或者其他董事、委员召集并主持。1/3以上的董事或者委员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或者委员出席方能举行,其决议须经全体董事或者委员过半数通过。
  但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
  (2)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
  (3)合作企业的解散;
  (4)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
  (5)合作企业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
  (6)合作各方约定由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合作企业设总经理1人,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合作企业的总经理由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聘任、解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外国公民担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聘任,董事或者委员可以兼任合作企业的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区别
项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具有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关系
组织
机构
董事会 董事会性质 最高权力机构 最高权力机构
董事会人数 不得少于3人 不得少于3人
董事长的
  产生方式
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续表
项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组织机 构 董事会 董事任期 4年 3年
会议召开条件 2/3以上的董事出席 2/3以上的董事出席
董事会决议 特别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特别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经营管理机构 总经理负责制 总经理负责制
  根据有关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依法在中国境内开展直接投资。这里所称的境外人民币是指:①外国投资者通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取得的人民币,以及从中国境内依法取得并汇出境外的人民币利润和转股、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所得人民币;②外国投资者在境外通过合法渠道取得的人民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发行人民币股票等方式取得的人民币。
  外国投资者以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依法在中国境内直接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外国投资者使用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参与境内上市公司定向发行、协议转让股票的除外),以及用于委托贷款。
  (2)实物出资。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建筑物、厂房等作为投资。
  中外投资者以实物出资需要作价时,其作价由中外投资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中外投资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中外投资者用作投资的实物,必须为自己所有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并应当出具其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任何一方都不得用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以及用自己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实物出资,也不得以企业或者投资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
  外方投资者用以投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还应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依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外方投资者以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出资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为企业生产所必需;
  ②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
  (4)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外方投资者出资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
  ②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
  中外投资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是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仅通过许可证协议方式取得的技术使用权不得用作出资。凡是以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出资者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并提交该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
  以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中外投资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聘请中外投资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外方投资者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5)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中外合作者除了可以用以上资产作为出资或者合作条件外,还可以用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或作为合作条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他财产权利主要包括: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权、公民或集体组织的承包经营权、公司股份等。
  此外,《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2.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
  在合营企业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
  在合作企业中,对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投资比例或合作条件,由商务部规定。在外资企业中,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投入。
  在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此外,对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按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序进行审批和登记。通过审批的,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取得登记的,颁发在“企业类型”后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3.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
  正常途径: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中规定一次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例题·单选题】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规定的比例,该比例是( )。
  A.认缴出资额的15%
  B.认缴出资额的50%
  C.注册资本额的25%
  D.注册资本额的10%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期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其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各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一方未按合同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1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逾期仍未缴付或者缴清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外商投资企业。守约方应当在逾期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外国投资者承担违约方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果守约方未按照有关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外国投资者的,审批机关有权吊销对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
  【例题·多选题】外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丙。丙企业成立后,乙公司按合同规定缴清了出资,但甲公司未能按合同规定缴清出资。乙公司遂向甲公司发出催告函,要求甲公司在1个月内缴清出资,但1个月后甲公司仍未缴清出资。下列表述中,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甲公司的行为视同放弃在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丙企业
  B.乙公司应当在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丙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外国投资者承担甲公司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C.如果乙公司未在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丙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外国投资者的,审批机关有权吊销丙企业的批准证书
  D.乙公司可以依法要求甲公司赔偿因其未缴清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一方违约的处理。根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一方未按照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1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逾期仍未缴付或者缴清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外商投资企业。
  守约方应当在逾期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外国投资者承担违约方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果守约方未按照有关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外国投资者的,审批机关有权吊销对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

  特殊途径:
  (1)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都购买金额。对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额,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收益。
  控股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购买金额之前,不能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2)合营企业的投资者均须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缴付认缴的出资额。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步缴付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比例分配收益。对合营企业中控股(包括相对控股)的投资者,在其实际缴付的投资额未达到其认缴的全部出资额之前,不能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