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来看,投资者虽然都投入资本,但在企业事务和未来发展上,不同投资者可能有不同的考虑和偏好。因此,投资者之间如何协调关系,作出决策,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顾名思义只有一个投资者,因此不存在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企业事务完全由投资者一个人决定。
  合伙企业则一定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之间地位平等,一人一票,在决策时采用多数决的方式,在一些重大事项上,要求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经营,有限合伙人一般不参与合伙事项的决策。
  公司则一般按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决定其表决权和利润分配权,遵守多数决的表决方式,在重大事项上要求特别多数决。
  2.从投资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来看,投资者可以自己参与企业经营,也可以委托他人经营企业,自己负责监督。
  个人独资企业虽然只有一个投资者,也可以委托或聘用经理人,但其与投资者之间只是委托关系。
  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都有同等权利执行合伙事务,也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还可以聘任专门的经营管理人员。
  对于公司,法律则专门规定了特殊的组织机构,公司必须设置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和经理,股东只有作为董事、监事或者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才能具体执行公司事务,否则,不得直接参与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公司法对于负责公司经营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则规定了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3.投资者和企业交易对手的关系主要涉及四个方面:企业能否拥有独立的财产、投资者是否需要承担企业债务、企业能否以自身的名义对外缔结合同、企业能否以自身的名义诉讼。
  从中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对于后两个问题的答案基本上是一致的,无论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还是公司,都可以自己的名义缔结合同和参与诉讼。他们基本上也可以自己的名义持有财产。
  企业是否拥有独立的财产,不同的企业类型并不相同。企业是否拥有独立财产,不仅要看企业是否能够以自己名义持有财产,登记于财产簿上,还要考察两个因素:
  首先是看相比企业投资者的债权人,企业的债权人能否在企业财产上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个人独资企业法》对此并无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债权人在企业财产上并无法定优先受偿的权利。依《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则在合伙企业财产上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换句话说,对于合伙人发生的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合伙企业没有承担该债务的义务,相关债权人不能直接执行合伙企业的财产,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合伙企业法》的这一规定与《公司法》类似。在公司制度中,公司的债权人在公司财产上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公司股东的债权人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债权,也不能在股东资产不足时申请强制执行公司的财产,只能通过强制执行股东拥有的股权来受偿。在法律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均只是经营主体,公司则为企业法人,具有独立人格。
  其次,企业财产是否独立,还要看该财产的稳定性,即投资者是否能够随时撤回出资。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属投资者所有,其随时可以决定解散企业,企业稳定性比较差。合伙企业由多名合伙人组成,除非满足法定或者约定的条件,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解散,相比个人独资企业而言,稳定性较强。《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自愿退伙的权利进行了限制,只有在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企业中,合伙人才可以随时决定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并且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合伙企业法》的这一规定进一步增强了合伙企业的稳定性。《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出资后不得撤回。就此而言,公司的稳定性最强。
  对投资者是否需要承担企业债务,法律对不同企业类型也有不同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不过,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只有在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投资者才应当以其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换句话说,投资者有所谓的先诉抗辩权——即有权要求企业债权人先在企业财产上追偿,只有在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才能要求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清偿。《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与此类似。虽然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但只有在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普通合伙人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则和公司的股东一样,除了必须履行出资义务外,对于企业债务并不承担责任——此即所谓的有限责任制度。
  
第二节 非公司型企业

  一、个人独资企业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只能是一个自然人,不过,《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本法”。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法》所指的自然人只指中国公民。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律特征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
  B.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C.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D.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中国公民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是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选项A、B错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并且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中国公民,因此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

  【例题·多选题】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有( )。
  A.刑满释放的无业人员甲
  B.某民营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乙
  C.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个体工商户丙
  D.一年前曾担任过某破产清算企业的总经理并对其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现为某企业销售人员的丁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资格。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家公务员、党政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人员,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选项D是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可以担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所谓第三人是指除受托人或被聘用人员以外与企业发生经济业务关系的人。
  所谓善意第三人是指在有关经济业务事项的交往中,没有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串通,从事故意损害投资人利益的第三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之间有关权利义务的限制只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有效,对第三人并无约束力,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
  【例题·单选题】甲投资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委托乙管理企业事务,授权乙可以决定10万元以下的交易。乙以A企业的名义向丙购买15万元的商品。丙不知甲对乙的授权限制,依约供货。A企业未按期付款,由此发生争议。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A企业向丙购买商品的行为有效
  B.乙仅对10万元以下的交易有决定权,A企业向丙购买商品的行为无效
  C.甲向丙出示给乙的授权委托书后,可不履行付款义务
  D.甲向丙出示给乙的授权委托书后,付款10万元,其余款项丙只能要求乙支付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被聘用人员职权限制的效力。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的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本题尽管乙超越了甲对其的授权,但丙是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乙代表A企业向丙购买商品的行为应当有效。

  《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储蓄账户;(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令退还侵占的财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个人独资企业清算作了如下规定:
  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l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2.财产清偿顺序。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3.清算期间对投资人的要求。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述财产清偿顺序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4.投资人的持续偿债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对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例题·单选题】甲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该企业因经营不善被解散,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对于尚未清偿的债务,下列表述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甲不再清偿
  B.甲应以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则不再清偿
  C.甲应以家庭共有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则不再清偿
  D.甲应以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但债权人在该企业解散后5年内未提出偿债请求的,则不再清偿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个人独资企业的责任承担。根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因此选项D的表述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