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一)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不按厂家给门市的价格计算)
  【例题·单选题】某汽车轮胎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设一家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2011年8月该厂将生产的一批汽车轮胎交门市部,计价60万元。门市部将其对外销售,取得含税销售额77.22万元。汽车轮胎的消费税税率为3%,该项业务应缴纳的消费税额为( )。
  A.1.54万元   B.1.8万元   C.1.98万元   D.2.32万元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77.22÷1.17×3%=1.98(万元)

  (二)纳税人用于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资入股和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增值税按照平均价格计算征收。

  第四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一)直接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从价定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适用税率
  【例题·计算题】某化妆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3月15日向某大型商场销售化妆品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50万元,增值税额8.5万元;3月20日向某单位销售化妆品一批,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4.68万元。计算该化妆品生产企业上述业务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1)化妆品适用消费税税率30%
  (2)化妆品的应税销售额=50+4.68÷(1+17%)=54(万元)
  (3)应缴纳的消费税额=54×30%=16.2(万元)

  3.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
  ①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同类消费品的价格计税;
  ②销售价格高低不同,按加权平均价格。
  ③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注意:1.对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按消费税法规定确定,消费税和增值税的计算都用到该组成计税价格;
     2.对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消费税与售价和组成计税价格无关,在计算增值税时如果用到组成计税价格,同时要包括消费税。
  二、委托加工环节应税消费品应纳税的计算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条件为:(1)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2)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以上两个条件缺一不可。无论是委托方还是受托方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都不能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进行税务处理。
  2.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1)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2)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3)受托方以委托方的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3.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其中“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但不包括随加工费收取的销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