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法的概念、特征、渊源和体系
一、法的概念
法是反映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
制定或者认可(
体现国家意志
(最主要特征))
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通过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与义务的方式实现的规范体系。
二、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指法的效力来源,包括法的创制方式和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
制定法
(成文法)
由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颁布的,通常以条文形式表现出来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的主要渊源
判例法
法院对于诉讼案件所作判决之成例,对于法院以后审理类似案件具有普遍约束力。
【注意】在当代中国,
判例不是法的渊源。
习惯法
指经有权的国家机关以一定方式认可,赋予其法律规范效力的习惯和惯例。
【注意】现阶段,习惯法日益成为制定法的补充形式。
学说和法理
学说指法学家对法律问题的见解或观点,法理指法的基本精神。特定历史条件下出现。
【例题·单选题】关于法的渊源,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
A.法的渊源指法的创制方式和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
B.在我国,判例法不是法的渊源之一
C.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发展时期,法的渊源往往不同
D.学说和学理是法的最主要表现形式之一
[答疑编号6147010101: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是法的最主要的表现形式。
三、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是由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
(一)法律部门的概念及划分标准
1.法律部门的划分,由法律调整的
对象(What,主要标准)和法律调整的方法(How)决定。
2.法律体系是相对稳定
的。对法律体系进行部门划分是永无止境的。
(二)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第二节 经济法的概念、地位和基本制度
一、经济法的特征、原则
1.特征:
经济性
对象发生在直接物质生产领域;直接赋以经济规则以法律效力
社会本位性
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中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
规制性
把积极的鼓励、促进、保护与消极的限制、约束和禁止相结合的特性。
综合性
公法因素和私法因素相综合;各种法律调整手段有机结合
2.原则:社会本位原则、平衡协调原则(
主导性原则)、权责利效相统一原则(根本性原则
)
3.地位: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
(一)主体:
消费者、经营者和经济管理者
【注意】国家、各级政府或国家机关、其他国家机构或组织、被授权的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是经营管理者。
(二)客体:主要是经济行为
(三)内容:权利和义务
特点:公私交织(经营管理者的职权不能随便抛弃);强调当事人之间的协调
三、经济法的基本制度
经济法主体制度
消费者、经营者和经济管理者三类主体制度
市场规制法制度
1.生产
经营
规制法(价格法、商标法等);
2.市场
竞争
法(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
3.市场
监管
法(各具体市场监管)
宏观调控法制度
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法;财政法;税法;金融调控法;产业结构与布局规划法;固定资产投资法;经济稳定增长法;对外贸易法等
【例题·多选题】下列属于宏观调控法制度的是( )。
A.《企业所得税法》 B.《反垄断法》
C.《产品质量法》 D.《证劵业监管法》
E.《预算法》
[答疑编号6147010102: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AE
『答案解析』产品质量法属于生产经营规制法、反垄断法属于市场竞争法、证劵业监管法属于市场监管法,都是市场规制法的内容;企业所得税法属于税法、预算法属于财政法,都属于宏观调控法。
第三节 民法的法人、代理和诉讼时效制度
一、法人制度
(一)法人的概念和条件
1.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
组织
。——不同于法定代表人
2.成为法人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财产独立
(3)人格、组织独立
(4)责任独立:法人以自己的财产承担债务,无须投资人以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
有限责任(简单理解:不会连累到投资人其他财产)
(二)法人的种类
企业法人
营利性
的社会经济组织
1.公司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2.非公司法人
机关法人
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公权力的国家机关
各级人民政府等
事业单位法人
为了
社会公益
,由国家机关、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资举办的,从事科教文卫的单位
如学校、公立医院等
社会团体法人
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
非营利性
法人
如红十字协会、中国会计学会等
(三)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例题·多选题】以下属于法人能享有的民事权利的有( )。
A.自由权 B.名誉权
C.健康权 D.受遗赠权
E.生命权
[答疑编号6147010103: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受抚养权、抚养义务属于自然人专有的权利。法人能享有财产权、受遗赠权、名誉权。
二、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一人以
他人(被代理人)的名义或以自己(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该他人的
法律制度。
(1)被代理人或代理人名义:以
被代理人名义:直接代理;以代理人名义:间接代理
(2)独立:不是机械的传达委托人已确定的内容,不同于传达消息;
(3)与第三人:必须有
三方关系人;
(4)民事行为:代理首先是民事行为,要
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代理VS委托】委托不要求意思表示,可以不涉及第三方;代理一定涉及第三方。委托是代理关系产生的原因之一,但是代理并不一定由委托产生,可以是“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
【代理VS代表】代表人和被代表人属于同一民事主体,代表人的行为视同被代表人的行为,无须特别的进行授权。
【例题·多选题】下列行为中,不属于代理行为的有( )。
A.受小王委托,代为招待朋友
B.甲公司的董事长以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约
C.代保管物品行为
D.保险公司业务员的揽保行为
E.传达室的大爷将甲寄给乙的信送给乙的行为
[答疑编号6147010104: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ABCE
『答案解析』选项A,代为招待朋友这件事情不会产生权利义务关系,所以不属于代理。选项B,董事长的行为属于代表行为。选项C,此行为不涉及第三方,所以不是代理行为。选项E,传达室的大爷只是传送信件,并没有进行独立的意思表示,所以不是代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