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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增值税制
三、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的货物。
(一)销售货物的规定
1.基本规定。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即销售除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不动产之外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销售货物是受境内所约束的,即在境内销售货物的业务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视同销售货物的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注意和增值税征收管理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结合: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注意】第4.7与第5.6.8的区别,不含购买。
【例题】下列行为,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有( )。
A.在同一个县(市)范围内设有两个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另一机构用于销售
B.将外购的货物抵付员工工资
C.将自产货物作为股利分配给股东
D.将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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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选项A,将货物在不同县市的机构之间移送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在同一个县市内移送,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选项B,将外购货物用于投资、分配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行为的,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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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供应税劳务的基本规定
我国增值税的应税劳务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加工,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主要原料及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方对损失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三)混合销售行为
1.含义: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应视为混合销售行为。
2.税务处理: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上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总结】:以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纳增值税;以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纳营业税。
(四)兼营非应税劳务的规定
1.含义:纳税人的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或应税劳务,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兼营非应税劳务。兼营行为是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行为涉及到两种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2.税务处理:分别核算,分别纳税;未分开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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